《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2-18 来源:总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Fundamental Computing Educ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ies,英文缩写AFCEC。

第二条 本会由高等院校进行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者热心计算机教育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家代表自愿结成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会员,推进高等院校计算机教育,培养新型专业人才,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高等院校计算机教学改革的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学术研讨活动;

(三)开展计算机师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师资水平;

(四)针对各类培养目标,依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

(五)组织科研和应用开发工作,推动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六)支持与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计算机考试工作,推动考试成为人才培养的有力手段;

(七)组织面向社会的计算机普及与培训活动,推动我国的信息化进程;

(八)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计算机教育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开展与港、澳、台同行、以及与国际计算机教育界的学术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团体会员的条件:1.高等院校院(系)级以上的开展计算机教育的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算机教育研究会;3.热心计算机基础教育的企业和团体

个人会员的条件1.从事计算机基础和专业教学工作的正副教授、讲师或其他相应职称的人员,以及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2.自愿参加本会活动,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个人会员需有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团体会员应提交单位有关证件和简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业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1028第九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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