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CEC专业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13 来源:总会

AFCEC专业委员会条例(试行)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英文:Association of Fundamental Computing Educ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ies,缩写AFCEC)专业委员会(英文: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TC)是根据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的需要,由AFCEC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AFCEC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专业委员会接受AFCEC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及相关领域的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方向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教研、教学、应用水平。专业委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会接受AFCEC的领导,须遵照AFCEC章程和本条例及研究会其他有关规定,在AFCEC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二章  专委会的创建、撤消、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专委会的创建

     1. 专委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 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专委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2) 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相近领域的专家学者群体;

(3) 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

(5) 有固定的住所;

(6)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2. 申请。30名及以上AFCEC理事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可联名提出创建专委会的申请。发起人须提前两个月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的名称、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业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AFCEC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申请表见附件一)。

     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可直接提出创建新专委会的动议,其程序和内容同本条专业人士的申请。创建动议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或者通过网络征求常务理事意见。

     3. 审核。AFCEC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组织建设委员会审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发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组织建设委员会可要求发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申请,组织建设委员会要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

     4. 批准。AFCEC常务理事会根据拟创建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组织建设委员会对拟创建专业委会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参与审议,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AFCEC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并报教育部备案后,该专委会可以正式对外开展活动。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研究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对新兴的专业领域或跨领域的学科,但发展尚在初期或规模未能达到专委会要求的情况,可设立直属研究会的专业组(Task Force)。专业组的组织程序同专委会。专业组仅能以AFCEC的名义开展活动,而不能以专业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并报AFCEC秘书处,经组织建设委员会审查后,由秘书处报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建设委员会可通过秘书处向AFCEC常务理事会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动议,10日内书面通知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该专委会对组织建设委员会动议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秘书处报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决议或组织建设委员会动议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参与审议,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审查批准专委会决议或组织建设委员会动议之后,上报教育部备案。等待批准期间,专委会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六条  专委会的撤消或重组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动议,报AFCEC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时,组织建设委员会可提出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的动议,由秘书处提交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FCEC秘书长会议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

(1)专委会连续2次未通过研究会的评估;

(2)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3)专委会有严重违反AFCEC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AFCEC秘书长会议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AFCEC秘书长会议报AFCEC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的动议或AFCEC秘书长会议动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参与审议,经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教育部备案。一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专委会后,由AFCEC秘书长牵头,并由组织建设委员会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如AFCEC秘书长会议提出的撤销或重组专委会的动议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相关专委会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专委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

     1. 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AFCEC会员。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专委会委员可设团体委员,团体委员须派一位代表(且仅限一位代表),代表该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该代表应由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按AFCEC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业委会,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团体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由所在单位向专委会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若团体委员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取消该单位团体委员资格以及团体委员代表资格。

      2. AFCEC会员可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申请人须填写专委会委员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三),并得到2位以上该专委会委员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在专业委会换届期,上一届委员可自动成为新一届专委会委员候选人。

      3. 第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发起人和组织建设委员会推荐产生。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上一届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数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提议,专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确认。委员选举由到会专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者根据事先设定的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专委会换届应在AFCEC换届3个月前完成。专委会委员选举由上一届专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专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4. 在专委会换届之间可进行委员增选,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的选举方式。

      5. 委员连续3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委会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AFCEC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专委会委员资格。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专委会有提醒义务。

      6. 每个专委会的委员数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秘书长1人。如专业委会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对主任负责,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2. 专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会成员,不需要通过选举。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工作由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 专委会委员均可在选举1个月前向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提出竞选主任、副主任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二),且需得到至少5位委员的书面支持。申请主任候选人时,须递交所在单位的同意函。组织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候选人申请和资格审查。由组织建设委员会主任提名拟任候选人报AFCEC会长和常务理事会通过。

       3.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当选。主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专委会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在第一轮选举中,若仅有1名主任候选人,且得票未超过半数,则主任选举暂停;若有2名主任候选人,且得票都未超过半数,则简单多数当选;若有3名及以上主任候选人,且无1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的副主任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不再选举。

      若选举中未产生专委会主任,由当选的副主任得票数前2名作为主任候选人,再进行主任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因选举主任使得副主任名额空缺可直接补选。

      若本次选举不能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则由AFCEC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负责人,代管专业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内重新组织专业委员会主任选举。

      4. 专委会秘书长候选人由专委会主任提名。如由主任两次提名的秘书长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则主任失去提名资格,秘书长候选人改由委员提名。如有5名委员联合提名同一人,则该被提名人为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如第一次选举无1人得票超过半数,则进行第二次提名和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5.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由AFCEC常务理事会批准,由AFCEC颁发聘书,由会长签发。

      6. 专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不兼任专委会秘书长。

      7. 担任AFCEC专委会主任职务者不得担任或兼任AFCEC其他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8. 担任专委会秘书长职务者不得担任AFCEC其他专委会秘书长,兼任其他专委会副主任职位不得超过1个。

      9. 一人担任本研究会专委会副主任或委员职务不得超过2个。

     10. 在同一专委会内,同一单位最多一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 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2. 专委会换届和AFCEC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AFCEC理事会换届三个月之前完成。

      3. 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四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还是由第一副主任继任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4. 届中增选副主任可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但须在增选前2周报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5. 如专委会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秘书长会议可提出重组该专委会、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动议,按本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1. 对外代表专委会发言;

      2. 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 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 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 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 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 按照《AFCEC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相应法规对本专业委会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情况予以监督和负责,并签批往来票据;

      8. 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9. 按照本条例规定向AFCEC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长的职责

      1. 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并与AFCEC秘书处保持密切沟通;

      2. 负责专委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档的发放、存档和专委会活动的推广与宣传等工作;

      3. 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的经济往来活动,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经济往来活动情况;

      4. 由专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的权益

      1. 新委员的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 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 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AFCEC章程和条例;

      2. 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3. 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报AFCEC组织建设委员会备案。专门工作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得以专门工作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如专委会认为需要,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研究会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专委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如教学研讨会、教学论坛、科技创新活动、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专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  每个专委会应有系列性学术年会,学术年会可以每年1次或隔年1次,但是在轮空的年度中必须组织与本专委会领域或定位相关的学术活动,如果一年中没有组织任何的学术活动,年度评估为不合格;学术年会的定位须与本专委会的定位及领域相符。

       2.  AFCEC鼓励专委会举办学术论坛和研讨会。凡公开对外的论坛或研讨会须报AFCEC学术会议与交流委员会审批,单纯专委会成员参加的内部学术讨论无须向研究会报批,与AFCEC年会同时举办的学术论坛或研讨会原则上属于年会活动的一部分,无须单独报批。凡经AFCEC批准的会议都给予唯一编号,没有编号的学术会议将作为专委会内部组织的活动,不作为AFCEC主办的会议。

       专委会学术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会秘书处,包括:会议背景板照片(AFCEC主办的会议需有可清晰体现AFCEC主办的文字和LOGO)、会议网址、会议纪要、参会人员通讯录、会议论文集(纸质&电子版)。其他活动结束1个月内,将活动纪要提交研究会秘书处。

        3. 专委会独立组织学术活动的主办方都是AFCEC,专委会只能作为承办或协办方,AFCEC拥有活动的所有权并承担活动的学术、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会议必须正确使用且必须使用AFCEC中文全称(或英文名称及缩写)及AFCEC标识(LOGO)。专委会不得刻制和持有公章。

        4. 各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前,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上报到AFCEC秘书处,并由秘书处报AFCEC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5. 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委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6. 组织或参与编写、出版有关的大中专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

        7.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报告。

        8. 参与AFCEC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9. 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术语。

       10. 通过研究会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11. 学术活动对AFCEC会员开放且收费优惠幅度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不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日内报研究会秘书处。专委会须及时更新本专委会网站的内容。

第五章  专委会工作的评估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AFCEC根据专委会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专委会进行评估。专委会应根据AFCEC要求,将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AFCEC秘书处。评估工作由组织建设工作委员会及AFCEC秘书处负责,并将评估结果上报AFCEC常务理事会。研究会对优秀专委会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提出整改意见。专委会评估细则由《AFCEC专业委员会评估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专委会的经费用于本专委会的业务活动,须按照《AFCEC财务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和AFCEC的其他规则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制定,经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